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又要有利于调动学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内容
(一)外来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项目经费:学校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校级项目经费。
(三)项目成员自筹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与要求
(一)支出范围
1、资料信息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购置、学术期刊订阅、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通讯费等。
2、调研差旅费。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的国内调研活动支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
3、小型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仪器设备费。设备购置、租赁、使用维护费用以及实验室改装费。
5、劳务费。前期立项相关费用,为开展项目研究进行的问卷、社会调研、专家咨询、中期论证以及直接参加项 目研究的研究生和项目研究人员劳务费、误餐费等。该项支出,纵向科研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6、实验费。调试费、测试费、计算分析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以及原材料、试剂等实验用品购置、能源与动力费等。
7、结项费。最终成果鉴定、验收、结题等费用和专家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该项支出,纵向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8、项目合作费用。参与合作的单位和个人参与课题研究所需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校外拨入项目总经费的40%。
9、印刷费。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校对、印刷、和誊写费用等。
10、管理费。学校对每个项目提取的5%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于项目申报的前期统筹协调工作、中期检查、结项等方面的服务性支出。
(二)要求
1、学校项目经费一般不得用于支付餐费、劳务费和项目合作费用。
2、超过以上规定的支出项目,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权限
(一)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在学校财务处统一建账核算,统一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在学校财务处报销。
(三)纵向项目经费一次一项报销金额达1—2万元的由科研处审批后报销,达2—5万元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报销,达5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后报销。
(四)学校配套的项目经费,在科研项目中期报告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拨入该项目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使用。
(五)学校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学校资产处审批,并在资产处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交回学校资产处。
(六)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前期可使用经费(第一次入卡金额)一般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中期报告验收结束后可使用总经费(第二次入卡金额)的40%,进入结题验收阶段可使用剩余的20%。
(七)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使用,违反相关制度和法规,学校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冻结项目经费账户、追回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协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八)自筹项目经费视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九)学校项目经费视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程序
(一)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经费卡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卡实行一个项目一张经费卡的管理办法,用于项目经费的日常报账登录和支出额度管理。项目经费卡由科研处统一印制,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当年立项项目清单统一领取、发放、管理。使用结束,统一交回科研处注销。
(二)项目经费卡的使用程序:项目管理单位接到财务处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后,依据立项通知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发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卡。每次项目经费报账,由项目负责人对单证审核签字后,持经费卡到财务处审核报销。财务处会计人员负责在项目经费卡上登记每次报销的金额并签章。纵向项目分期报销总额度按照第四条第6项规定执行。
(三)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如有遗失,及时到财务处声明,并到项目管理单位重新申领。项目研究结束,经费使用完毕后,将经费卡交回科研处注销。
第六条 剩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在项目最终结题后,经费若有结余,依照以下规定支配使用:(一)支付最终成果出版补贴、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费用。
(二)作为奖金奖励项目组成员,其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0%。
(三)用于项目负责人主持的相关项目和已完成项目的拓展和深入研究。
第七条 适用范围
(一)国家、省部级单位等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有明确经费管理制度的,按照其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实施的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晋财大校〔2005〕16号)